笞刑的历史_流星有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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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回

笞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式,正式开始于西汉文帝、景帝时期,景帝时,规定笞刑只能打臀部。在隋唐五刑中,笞刑、杖刑是比较轻的,打十至五十下的为笞刑,打六十至一百下的为杖刑,责打部位为背、臀、腿。宋代则分为臀杖和脊杖,分别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较重。元代至清末,笞刑、杖刑均只打臀部。在英国前殖民地的刑法中,笞刑是十分常见的,尤其在东南亚,例如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一些非洲国家。

  在香港殖民地时期初期,笞刑主要是针对中国人,英国人因此而经常滥用,犯人受罚的过程通常吸引大批人围观,有人因为受笞刑所引致的伤而死。1877年,政府废除公开笞刑,但在监狱内仍继续执行。在1950年代政府才加强监管,以防被滥用,规定未满14岁的犯人不得鞭打超过6下,未满16岁不得鞭打超过12下,未满21岁不得鞭打超过18下,直到1990年才正式废除笞刑。

  日本古代有仿自中国唐律的笞刑,打屁股,明治维新后推行"文明开化"而废止,但在殖民地台湾和朝鲜曾施行笞刑,都是打屁股,限打16岁以上60岁以下的男性。

  1904年1月12日,台湾总督府律令第1号发布《罚金及笞刑处分例》并制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施行细则》,法例明定“应科处3个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财产刑之台湾人之犯罪,得处以笞刑;若先前被处财产刑却未能缴清者,得经折算执行笞刑。”19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

  系后藤新平设计,时任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下令。

  1910年日本并吞朝鲜后,1912年发布《朝鲜笞刑令》和《朝鲜笞刑令施行规则》,在日治朝鲜半岛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颁布《朝鲜笞刑令废止制令》,明令废止笞刑。

  台湾的笞刑直到1921年4月28日,时任台湾总督田健治郎发布律令第7号“废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下令从1921年5月1日起终止罚金易科笞刑处分。

  每次笞刑行刑前,都要医师会诊,如果判断出受刑人身体不堪负荷,要等到身体状况许可才动刑。

  刑具是竹板,打屁股。

  1日拘留或1元罚金易科1下笞刑。

  朝鲜每次打屁股不能超过30下。

  台湾每次打屁股最多不能超过25下,最多可分4次。

  日本各殖民地的笞刑行刑过程不公开。

  在两次大战期间,很多伊斯兰教国家仍然很通行鞭刑处死。这些国家似乎十分钟情于这种刑罚,它始终被归入由伊斯兰教法典演化而来的刑事法典中。这些国家有阿联酋、沙特、伊朗、北也门和巴基斯坦。

  1984年,一名印度男子和一名斯里兰卡女子在阿布扎比法庭被判以石击毙,但由于他们外国人的身份,后被改判鞭刑。

  1989年在沙特,四名涉嫌参与圣城麦加炸弹谋杀案的男子被判处一人遭鞭答1500下,另三人每人遭鞭答1000下,他们实际上也就是被判了死刑。

  1986年在北也门,一位男子由于淫乱罪而被当众鞭笞1000下致死。

  近年来,施行鞭刑最多的国家也许当属莫桑比克。1983年至1990年间,有两百多人由于黑市交易、偷盗和好淫被法庭处以该刑。判罚一般是在背部、肩部和大腿处鞭笞九十下。

  由于笞刑会对被施者造成严重的皮肤创伤,以及笞刑的不人道及侵犯人权,目前多个国家已经废除笞刑,但仍有少数国家继续施行。在马来西亚,笞刑主要惩治毒犯、强奸犯及非法入境者。曾在网上流传甚广的“大马笞刑”短片中,推使马来西亚的8000名律师要求政府废止笞刑,但政府仍坚称是合法的刑罚。在新加坡,50岁以下的健康男性(不论是否新加坡人)都可被判鞭笞,而当中的最高刑罚是24鞭,惩治对象不一定是重犯。在监狱中触犯规定,不论男女,都有可能受鞭刑。1993年,一名美国青年麦克·彼特·费尔因为在新加坡境内涂鸦而被判入狱、罚款和笞刑。费尔为首位被判处笞刑的美国公民,且此事后演变为国际事件,最终在1994年受刑。

新加坡鞭刑

  新加坡鞭刑的实施:刑鞭长1.2米,粗1.3厘米。在行刑前,刑鞭会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强柔韧性。监狱局表示这样做是因为干燥的刑鞭在行刑时可能断裂。一旦断裂,藤条上的刺就会扎进犯人的肉里。鞭刑要求一鞭子打下去就皮开肉绽,疼痛难忍。每打完一鞭,医生都要检查,一旦发现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鞭了,便暂停鞭刑,过3个月再继续打。鞭刑室非常宽敞,天花板很高,地板锃亮。在房间尽头有一列桌子,监狱官员坐在桌子后监督行刑。在房间的另一头立着鞭刑架。鞭刑架高2.74米,用木头制成,相当牢固。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制底座。犯人将被赤条条绑在刑架上,两位狱警分立两侧伺候。行刑时,各家报纸的记者都到可以现场拍照。

  新加坡鞭刑适用的罪名:强奸、抢劫、贩毒、非法拥有武器(包括长刀、匕首)、涂鸦(包括喷涂油漆,也包括重犯在被禁止的墙上张贴广告、海报)等。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名单还在延长。目前,对至少40种罪名,鞭刑是强制刑(不能减免,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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