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下随笔_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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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回

《书屋》第二期上赵无眠先生的《话说屁股》寓庄于谐,读来十分有趣。不过有一点却写得不对,说"打黄盖用的是'脊杖',即脱衣裤至露出尾脊而杖之,也就是打屁股"。其实,所谓"脊杖"是打脊背,并不是打屁股。看来赵先生对中国这项传统还有所不知,更年轻的读者所知或许更少,不妨再介绍一些史实,毕竟这是至少延续了二千多年的"国粹"。
  鲁迅曾赞扬我们的老祖宗格物致知的水平,其中之一就是见屁股上的肌肉厚就择而打之。要考证将打屁股作为一种刑罚开始于什么时候,目前还找不到证据,因为先秦的史料虽然记载了笞、杖、朴、捶、鞭、榜、掠等用不同刑具或不同方式打击身体的刑罚,却没有说明打在什么部位。而从以后的限制性规定看,最初用刑时是可以在背部、臀部、腿部甚至其他部位乱打一气的。直到秦汉之际,处死犯有"谋反"等重罪的人还"具五刑",即先后用五种刑罚——在脸上刺字,割掉鼻子,斩去两脚趾,用竹板或棍棒打死,割下头后将尸体砍碎。如果是"诽谤"等言论罪的,还得先割下舌头。李斯被赵高诬陷后以谋反定罪,就是这样被杀的。要将人活活打死,只打屁股大概太费时间了。
  西汉初还通行肉刑,对罪犯施行在脸上刺字、割鼻子、斩脚趾、腰斩等刑罚。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国的太仓令(王室仓库主管)淳于公有罪,被押赴首都长安服刑。他的女儿上书,指出死刑和肉刑使死者不能复生,受过刑的人一辈子残废,想改过自新也无路可走,她表示自愿当官奴婢,请求为父亲赎罪。文帝深受感动,令大臣改革肉刑,最后确定将割鼻子改为打三百下,斩左脚趾改为打五百下。但是受刑人常常被打死,幸而不死的也往往致残,所以景帝元年(前156年)下令将打的数量减少为三百下、二百下。可是还是经常打死人,甚至规定的数量还没有打完,人已经死了。到了景帝六年又下令将数量减为二百下、一百下,还作了几项具体规定:刑具用竹子制成,长五尺,阔一寸,半寸厚,将竹节削平,只能打在臀部;用刑过程中打手不能换人。从此打屁股才成为一项最通行的刑罚,此后的变化只是刑具的尺寸大小和打的数量。从规定板子的尺寸、打的部位和数量、限制打手这些措施看,用打屁股取代其他刑罚还不失为一种进步,因为毕竟大多数受刑人保全了性命。
  法律的制定是一回事,实际如何执行是另一回事。酷吏或打手的手段之一是在刑具上做手脚,用灌胶、夹金属片、放大尺寸等办法加重板子的分量,用保留竹节、嵌入铁钉等办法增强板子的伤害力。所以历代的刑法都规定板子的尺寸和重量,还专门制作了标准板子,拿到各地比较检查。明朝还规定每年由江南统一生产三千根竹板,发往各地。手段之二是往屁股以外打,如打背部、腰部。但打脊背却往往得到朝廷认可,甚至正式定为法律。据说唐太宗有一次看到一幅人体结构图,见背部内有那么多内脏,下令今后不许再打脊背。但实际上唐代至五代的"杖刑"都包括打脊背,宋代也将"脊杖"列入刑法。明清后才明文规定只打屁股或"臀腿分受",兼打大腿。
  如果说这些手段还可以通过法律加以限制或检查的话,另一种手段就只能凭打手的良心了,因为任何法律都无法规定打手用多大的力气,板子打下去的轻重全操在打手手中。经验丰富的打手可以在有限几下中将人打残甚至打死,也可以打上数百上千下而不伤筋骨。明朝的特务衙门招收打手时有一项测验,在一层薄纸下放上砖头,要用标准板子在规定的数量内将砖头打碎,却不能将纸打破。这类打手用刑时自然得心应手,完全可以根据需要打出不同的结果来。
  打屁股时得剥光衣裤,以便打得结实,也是为了对受刑者羞辱,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对官员和士人不用这种刑罚,但真要打起来也就没有什么两样。有时还将犯人拉到广场或大街上,在众目睽睽下打屁股。司马迁为李陵说话,获罪下狱后,就曾"暴肌肤,受榜棰",裸露身体挨打。《三国志·裴潜传》注中记载了一个例子:尚书郎韩宣因为办事差错受罚,被押到殿前,反绑双手,将长衣服撩起缠在上身,正准备脱裤子用刑。这时皇帝曹丕经过,下令饶了他。当时正是严寒天气,韩宣被松绑后,连长衣服都来不及放下就跑了。韩宣是在皇帝身边办事的官员,至少够得上个处长吧,要不是碰巧被曹丕见到,就得在大冷天被按在地上,剥下裤子打屁股了。曹丕的父亲曹操也爱打别人屁股,连身边的高级参谋都不能幸免,所以何夔随时都带着毒药,准备一旦受辱就一死了之。 
 
  当然,中国历史上最壮观的打屁股面还是出现在明朝,挨打的又都是朝廷官员。明武宗正德十四年(1519年)在午门前将舒芬等一百零七人各打三十下,黄巩等六人和林大辂等三人各打五十下,另有十多人各打四十下。根据当时"廷杖"的规矩,由太监监刑,锦衣卫用刑,由每个士兵轮流打五下,并高声喝打报数。可以想像,一百多个白嫩的屁股分布在黄瓦红墙包围的青石广场上,随着监刑太监阴阳怪气一声"打",伴随着上千名壮汉齐吼"打"声,一百多块竹板同时狠狠打上肌肉,发出一片震耳的噼啪声;由一数到五后,另一批生力军继续上阵;一般重复六次,最多的要重复十次;最后是一百多个皮开肉绽、鲜血淋漓的屁股点缀在巍巍宫阙之下,其中十多人从此魂归西天。嘉靖三年(1524年)一次廷杖规模更大,一百八十多名五品以下官员被集体打屁股,其中十七人先后死亡。古今中外,不乏大屠杀的暴行,但对知识分子如此隆重、如此大规模的打屁股典礼,大概是绝无仅有的。
  对妇女用刑时一般可以保留内裤,但对犯淫罪的女人一样要剥光裤子,其用意大概是,反正你不要脸,也就不给你脸面了。太监在宫中的身份与妇女一样,所以用刑时一般不脱下裤子。慈禧太后经常要打太监,有的太监就在屁股上衬一块牛皮,称之为"护身符"。后来被发现,又被剥光裤子狠打了一顿。不过大太监打小太监时一样剥个精光,一些太监的回忆可以证实。
  潘光旦先生在《性心理学》译注中指出,一些有权打妇女屁股的官员,往往将此作为发泄虐恋的一种手段。他引述了俞樾《右仙台馆笔记》中记载的一件事:滇南一位新任年轻县官表现一本正经,专爱打妓女屁股,并且都要将她们剥光裤子。妓女们感到很可耻,想交罚金免除,县官不答应。最后找到一位丈夫病亡后流落异乡的县尉太太,以每一下一千钱的代价请她代挨屁股,又出钱买通衙役打得很轻,每次打妓女时都由她代替。那位县官根本不管挨打的是否真是妓女,也不问打得轻重,只要经常看得到女人的屁股被打就行。结果使县尉太太积下二百两银子,将丈夫归葬家乡。
  这类代人挨板子的事其实相当普遍,明清时江南的城市中一般都可出钱雇乞丐顶替,按挨打的数量付钱,所以出现了代人挨打的专业户。当然还得买通衙役,他们得的钱比挨打的人还多。富户因欠交赋税被传讯时,一般都由仆人到堂受审,如果被判打屁股,就由衙役找人替代。明末中山王的后人徐青君,明亡后因财产被没收沦为乞丐,当了代人挨打专业户。有一次与人按挨打的数目议定了价格,谁知被打了一倍以上还没有打完。更令他无法忍受的是,这挨打的场所竟是他原来家中的大厅。
  清朝末年废除肉刑,打屁股不再是法定刑罚。但不仅民间照打不误——从私塾到家族祠堂无不以打屁股为常刑,而且一些僻远县份依然保留着笞刑。北洋政府还一度恢复了笞刑,规定对小偷、斗殴等轻罪犯人如交不出罚金,可以打一顿屁股后释放。大概为了体现文明,还规定如果打的数量较多,一次受不了,可以分两天打。
  不过这毕竟是回光返照,笞刑在中国法律上从此消失了。但一些人对这项持续二千多年的传统情有独钟,念念不忘,不断用之于私刑。历次革命运动中,都不乏对"阶级敌人"打屁股的事例,"文化大革命"中就更普遍。红卫兵无师自通,抡起革命的板子,打向"牛鬼蛇神"的屁股。如四川大学一位著名的老教授,就被红卫兵剥下裤子打屁股;根据当时广泛传达的"清华大学经验",有的"牛鬼蛇神"被打得屁股上露出骨头。直到今天,打屁股也难说绝迹,有的"乡规民约"或"族规"公然订着罚打屁股的条款,也是贪赃枉法的警察和恶霸、流氓常用的手段。
  洋人在中国的租界上取得司法权后,也入乡随俗,将用竹板打屁股列入刑法。上海的"洋泾浜英文"注音手册中还有这样一句:"打屁股叫'班布翘'(bamboochop)。"说明也是当时与洋人打交道时必须懂得的常用语。香港的法律中一直有对少年犯用藤条打屁股的刑罚,只是以后很少运用,近年才正式废除。新加坡的笞刑应该也是来自中国的传统,近年则因用藤鞭打了美国小流氓的屁股而名闻世界。至于巴基斯坦等国家将犯人押到闹市用鞭子打屁股,则是根据伊斯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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