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回
話說打屁股
作者:胡伊德
《書屋》第二期上趙無眠先生的《話說屁股》寓莊於諧,讀來十分有趣。不過有一點卻寫得不對,說打黃蓋用的是脊杖,即脫衣褲至露出尾脊而杖之,也就是打屁股。其實,所謂脊杖是打脊背,並不是打屁股。看來趙先生對中國這項傳統還有所不知,更年輕的讀者所知或許更少,不妨再介紹一些史實,畢竟這是至少延續了二千多年的國粹。
魯迅曾讚揚我們的老祖宗格物致知的水平,其中之一就是見屁股上的肌肉厚就擇而打之。要考證將打屁股作爲一種刑罰開始於什麽時候,目前還找不到證據,因爲先秦的史料雖然記載了笞、杖、樸、捶、鞭、榜、掠等用不同刑具或不同方式打擊身體的刑罰,卻沒有說明打在什麽部位。而從以後的限制性規定看,最初用刑時是可以在背部、臀部、腿部甚至其他部位亂打一氣的。直到秦漢之際,處死犯有謀反等重罪的人還具五刑,即先後用五種刑罰——在臉上刺字,割掉鼻子,斬去兩腳趾,用竹板或棍棒打死,割下頭後將屍體砍碎。如果是誹謗等言論罪的,還得先割下舌頭。李斯被趙高誣陷後以謀反定罪,就是這樣被殺的。要將人活活打死,只打屁股大概太費時間了。
西漢初還通行肉刑,對罪犯施行在臉上刺字、割鼻子、斬腳趾、腰斬等刑罰。漢文帝十三年(西元前167年),齊國的太倉令(王室倉庫主管)淳于公有罪,被押赴首都長安服刑。他的女兒上書,指出死刑和肉刑使死者不能複生,受過刑的人一輩子殘廢,想改過自新也無路可走,她表示自願當官奴婢,請求爲父親贖罪。文帝深受感動,令大臣改革肉刑,最後確定將割鼻子改爲打三百下,斬左腳趾改爲打五百下。但是受刑人常常被打死,幸而不死的也往往致殘,所以景帝元年(前156年)下令將打的數量減少爲三百下、二百下。可是還是經常打死人,甚至規定的數量還沒有打完,人已經死了。到了景帝六年又下令將數量減爲二百下、一百下,還作了幾項具體規定:刑具用竹子製成,長五尺,闊一寸,半寸厚,將竹節削平,只能打在臀部;用刑過程中打手不能換人。從此打屁股才成爲一項最通行的刑罰,此後的變化只是刑具的尺寸大小和打的數量。從規定板子的尺寸、打的部位和數量、限制打手這些措施看,用打屁股取代其他刑罰還不失爲一種進步,因爲畢竟大多數受刑人保全了性命。
法律的制定是一回事,實際如何執行是另一回事。酷吏或打手的手段之一是在刑具上做手腳,用灌膠、夾金屬片、放大尺寸等辦法加重板子的分量,用保留竹節、嵌入鐵釘等辦法增強板子的傷害力。所以歷代的刑法都規定板子的尺寸和重量,還專門製作了標準板子,拿到各地比較檢查。明朝還規定每年由江南統一生産三千根竹板,發往各地。手段之二是往屁股以外打,如打背部、腰部。但打脊背卻往往得到朝廷認可,甚至正式定爲法律。據說唐太宗有一次看到一幅人體結構圖,見背部內有那麽多內臟,下令今後不許再打脊背。但實際上唐代至五代的杖刑都包括打脊背,宋代也將脊杖列入刑法。明清後才明文規定只打屁股或臀腿分受,兼打大腿。
如果說這些手段還可以通過法律加以限制或檢查的話,另一種手段就只能憑打手的良心了,因爲任何法律都無法規定打手用多大的力氣,板子打下去的輕重全*在打手手中。經驗豐富的打手可以在有限幾下中將人打殘甚至打死,也可以打上數百上千下而不傷筋骨。明朝的特務衙門招收打手時有一項測驗,在一層薄紙下放上磚頭,要用標準板子在規定的數量內將磚頭打碎,卻不能將紙打破。這類打手用刑時自然得心應手,完全可以根據需要打出不同的結果來。
打屁股時得剝光衣褲,以便打得結實,也是爲了對受刑者羞辱,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對官員和士人不用這種刑罰,但真要打起來也就沒有什麽兩樣。有時還將犯人拉到廣場或大街上,在衆目睽睽下打屁股。司馬遷爲李陵說話,獲罪下獄後,就曾暴肌膚,受榜棰,裸露身體挨打。《三國志•裴潛傳》注中記載了一個例子:尚書郎韓宣因爲辦事差錯受罰,被押到殿前,反綁雙手,將長衣服撩起纏在上身,正準備脫褲子用刑。這時皇帝曹丕經過,下令饒了他。當時正是嚴寒天氣,韓宣被松綁後,連長衣服都來不及放下就跑了。韓宣是在皇帝身邊辦事的官員,至少夠得上個處長吧,要不是碰巧被曹丕見到,就得在大冷天被按在地上,剝下褲子打屁股了。曹丕的父親曹*也愛打別人屁股,連身邊的高級參謀都不能倖免,所以何夔隨時都帶著毒藥,準備一旦受辱就一死了之。
當然,中國歷史上最壯觀的打屁股場面還是出現在明朝,挨打的又都是朝廷官員。明武宗正德十四年(1519年)在午門前將舒芬等一百零七人各打三十下,黃鞏等六人和林大輅等三人各打五十下,另有十多人各打四十下。根據當時廷杖的規矩,由太監監刑,錦衣衛用刑,由每個士兵輪流打五下,並高聲喝打報數。可以想像,一百多個白嫩的屁股分佈在黃瓦紅牆包圍的青石廣場上,隨著監刑太監陰陽怪氣一聲打,伴隨著上千名壯漢齊吼打聲,一百多塊竹板同時狠狠打上肌肉,發出一片震耳的劈啪聲;由一數到五後,另一批生力軍繼續上陣;一般重復六次,最多的要重復十次;最後是一百多個皮開肉綻、鮮血淋漓的屁股點綴在巍巍宮闕之下,其中十多人從此魂歸西天。嘉靖三年(1524年)一次廷杖規模更大,一百八十多名五品以下官員被集體打屁股,其中十七人先後死亡。古今中外,不乏大屠殺的暴行,但對知識份子如此隆重、如此大規模的打屁股典禮,大概是絕無僅有的。
對婦女用刑時一般可以保留內褲,但對犯淫罪的女人一樣要剝光褲子,其用意大概是,反正你不要臉,也就不給你臉面了。太監在宮中的身份與婦女一樣,所以用刑時一般不脫下褲子。慈禧太后經常要打太監,有的太監就在屁股上襯一塊牛皮,稱之爲護身符。後來被發現,又被剝光褲子狠打了一頓。不過大太監打小太監時一樣剝個精光,一些太監的回憶可以證實。
潘光旦先生在《性心理學》譯注中指出,一些有權打婦女屁股的官員,往往將此作爲發泄虐戀的一種手段。他引述了俞樾《右仙台館筆記》中記載的一件事:滇南一位新任年輕縣官表現一本正經,專愛打妓女屁股,並且都要將她們剝光褲子。妓女們感到很可恥,想交罰金免除,縣官不答應。最後找到一位丈夫病亡後流落異鄉的縣尉太太,以每一下一千錢的代價請她代挨屁股,又出錢買通衙役打得很輕,每次打妓女時都由她代替。那位縣官根本不管挨打的是否真是妓女,也不問打得輕重,只要經常看得到女人的屁股被打就行。結果使縣尉太太積下二百兩銀子,將丈夫歸葬家鄉。
這類代人挨板子的事其實相當普遍,明清時江南的城市中一般都可出錢雇乞丐頂替,按挨打的數量付錢,所以出現了代人挨打的專業戶。當然還得買通衙役,他們得的錢比挨打的人還多。富戶因欠交賦稅被傳訊時,一般都由僕人到堂受審,如果被判打屁股,就由衙役找人替代。明末中山王的後人徐青君,明亡後因財産被沒收淪爲乞丐,當了代人挨打專業戶。有一次與人按挨打的數目議定了價格,誰知被打了一倍以上還沒有打完。更令他無法忍受的是,這挨打的場所竟是他原來家中的大廳。
清朝末年廢除肉刑,打屁股不再是法定刑罰。但不僅民間照打不誤——從私塾到家族祠堂無不以打屁股爲常刑,而且一些僻遠縣份依然保留著笞刑。北洋政府還一度恢復了笞刑,規定對小偷、鬥毆等輕罪犯人如交不出罰金,可以打一頓屁股後釋放。大概爲了體現文明,還規定如果打的數量較多,一次受不了,可以分兩天打。不過這畢竟是回光返照,笞刑在中國法律上從此消失了。但一些人對這項持續二千多年的傳統情有獨鍾,念念不忘,不斷用之於私刑。歷次革命運動中,都不乏對階級敵人打屁股的事例,文化大革命中就更普遍。紅衛兵無師自通,掄起革命的板子,打向牛鬼蛇神的屁股。如四川大學一位著名的老教授,就被紅衛兵剝下褲子打屁股;根據當時廣泛傳達的清華大學經驗,有的牛鬼蛇神被打得屁股上露出骨頭。直到今天,打屁股也難說絕迹,有的鄉規民約或族規公然訂著罰打屁股的條款,也是貪贓枉法的警察和惡霸、流氓常用的手段。
洋人在中國的租界上取得司法權後,也入鄉隨俗,將用竹板打屁股列入刑法。上海的洋涇浜英文注音手冊中還有這樣一句:打屁股叫班布翹(bamboochop)。說明也是當時與洋人打交道時必須懂得的常用語。香港的法律中一直有對少年犯用藤條打屁股的刑罰,只是以後很少運用,近年才正式廢除。新加坡的笞刑應該也是來自中國的傳統,近年則因用藤鞭打了美國小流氓的屁股而名聞世界。至於巴基斯坦等國家將犯人押到鬧市用鞭子打屁股,則是根據伊斯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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