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回
一、妇人去衣杖臀非自明朝始——俞樾《右台仙馆笔记》考证
诸言中国古代刑法史者,常引古人记载的例子,却不知其中真伪,小子愿为众同好尝试梳理,以为辩正。今天先说一个很多人引用过的例子,出自晚清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如下:
余尝馆江西玉山县,其书室之前即为帐房,而帐房即在二堂之左。官坐堂上鞫囚,听之了了,笞挞之声不绝于耳。每夜静,犹时闻肉鼓吹也。一日,与诸友坐帐房闲话,闻堂上笞一囚,而<疒会>々呼痛之声(<疒会>,音威,二字见《辍耕录》),则女子也。诸友趋往观之,拉余俱去,余危坐不起,咸笑曰:“有是哉,子之迂也!”俄而诸友反,余问何所见,曰:“批颊耳。”余问以何罪受刑,曰:“此妇与一僧通奸,乃置毒食中,谋杀其夫。夫中毒,腹痛欲裂,号呼之声彻于四邻,于是邻人咸至,灌以粪汁而吐之,幸不死。乃共闻于官,官逮妇及僧,讯得实。视其夫奄奄一息,呼医诊之,医曰:‘毒尚未尽。’复饮以药。夫踞地大吐,始而黑,继而紫,终乃红色。医曰:‘毒当尽矣。然藏府受伤不浅,姑饮吾药养其藏府,涤其余毒,三日不死,乃可保也。’官以此妇淫毒如此,故批其颊二百,若夫死,当论如律也。”言次,一友袁姓者曰:“国家定律,妇人犯奸罪,去衣受杖。此妇淫毒如此,不依律决杖,乃仅批其颊,得无失之宽纵欤?”余曰:“不然,自古无妇人去衣而杖臀者。若史策所载,北齐武成裸文宣后李氏挝挞之,此〖淫.乱〗之主所为,岂可为法欤?妇女受杖之律,莫详于《元史·刑法志》。其文云:诸和奸者,杖七十七,妇女去衣受刑。又云:诸倡女斗伤良人,辜限之外死者,杖七十七,单衣受刑。又云:诸妻以残酷殴死其妾者,杖一百七,去衣受刑。是去衣受刑,固前代所有。然所谓杖者,杖嵴也,非杖臀也。《金史·海陵本纪》,以左丞相昂去衣杖其弟妇,而杖之。考《昂传》云:昂怒族弟妻,去衣杖其嵴。是可知去衣而杖,非杖臀矣。及明初定制,笞杖皆臀受讯,杖臀腿受,无杖嵴之条,于是妇人受杖者,亦以臀腿受。而又沿袭前代去衣单衣之例,遂有去妇女之衣而挞其臀者。此有明一代之弊政,实与妇女发教坊同一酷法也。本朝律例虽沿前明之旧,犯奸妇女去衣受杖,然官吏多仰体朝廷德意,务崇宽大,于妇女杖罪多不的决。后此倘有建言君子,删除妇女笞杖之律,或亦盛德事乎?”其时有吴君者刑法家,斫轮老手也,叹曰:“君言是也。往年乾隆间,江西有奸人伪为女子,汇缘入人闺闼,恣行奸秽。后事发,台司籍其所与乱之妇女,均科以和奸之罪,命所在地方官名捕之,依律决杖。一时宣传,云诸妇女到官,皆将去衣决杖。无赖子弟日集县门伺之。诸妇女闻之,知逮者将至,往往自经死,亦有杖毕不胜羞愧而死者。若从子之言,造福无量矣。”此段议论,余蓄之已久,《达斋丛说》中有汉唐改笞法说,《广杨园近鉴》中载某县令事,均略及此意。今撰笔记,偶忆旧说,因复详述之如此。
俞樾说《元史·刑法志》中的“所谓杖者,杖嵴也,非杖臀也”,这却并不属实。笔者仔细考查了《元史卷一百三·志第五十一·刑法二》,其中规定:
诸狱具,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干木为之,长阔轻重各刻志其上。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横三寸,厚一寸。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连环重三斤。笞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罪五十七以下用之。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罪六十七以上用之。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并刊削节目,无令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用小头,其决笞及杖者,臀受;拷词者,臀若股分受,务令均停。
由此可见,元朝时的笞刑与杖刑法,都是要“臀受”而非“嵴受”的!所以,妇人去衣杖臀亦非自明朝始也,俞樾不当因身为清人便栽赃明朝为此始作俑者吧?!
另,《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中“奸非”条目下写道:“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诱.奸〗妇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此处若用句号则后面的‘妇人去衣受刑’的打击范围便广了),妇人去衣受刑。”对比可见俞樾引用的并不精准,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妇人去衣受刑”,就不知元人是如何断句的了。
附:《大清律例·名例律上之三》
『律』20.00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户犯罪者五徒并依杖数决讫留住[衙门]照徒年限拘役[住支月粮其斗殴伤人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发配刺字与常人一体科断不在留住拘役之限]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姦罪去衣[留裤]受刑馀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馀罪收赎
笔者按:这个[留裤]最是耐人寻味,且留待下回分解。不过在礼教盛行的古代女子光是“去衣”(即便不是内衣)就足以令其羞死了,遑论其他!
二、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留裤]受刑考
首先要交代一下,“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留裤]受刑余罪单衣决罚”这其中的[留裤]是清朝的“善意创举”,因为明朝的律法里是没有此小注的。
中国古代在对通奸女人动用酷刑的时候,一般都要**示众,并且不准收赎。魏晋三国时期的法律规定:男女不以礼交,皆死。同入斩刑,去衣**〗,男女亵见。(《魏书·刑罚》)。女人“**受刑”的传统,一直延续到清朝。下面,我们参考下几个朝代的性法律:
元律: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诱.奸〗妇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妇人去衣受刑。(《元史·刑法志·奸非》)
明律: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唐明律合编·明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清律: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留裤)受刑,余罪单衣决罚。(《大清律例·刑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这里的“去衣受刑”,明人雷梦麟在《读例琐言》中的解释为:奸罪去衣,恶其无耻也。清人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的解释为:奸妇去衣受刑,以其不知耻而耻之也。同样的解释见诸于徐哲身所著《大清三杰》的第九十七回《公谊私情彭公护命妇,学肤花貌钱氏受官刑》,内文中徐春荣道:“若是奸案,本人既已不顾廉耻,与人犯奸,国家也就不必再去保她廉耻了。”
可见,所谓“去衣受刑”正是用“示众”来惩罚女人的“无耻”,以让她感到“羞耻”。这么说来,妇女**受刑时,无赖子弟便有了一个大好机会可以跑到衙门观看。如是羞辱之后,女人就可能“不胜羞愧而死”了,事实也确实如此。
言归正传。对比上列三朝律例,可见[留裤]是清朝时加上去的(不过在明朝时妇人犯奸自忖当去衣受杖的也可以事先用骑马布之类的包住见不得人的臀部露腿受责,如《醒世姻缘传》中珍哥受杖篇的记述)。对此,有的解释是这样的:清朝为了体现出比明朝更多的“仁义道德”,所以在《大清律例》的“小注”中于“奸罪去衣受刑”里加了“留裤”二字。大家一致认为,在对女人动用酷刑的时候,可怜可怜她,在把她衣服剥光的同时,给她留下了那么一条裤子。这种仁爱之心、恻隐之心,实在是充分地体现了我们这个“礼仪之邦”的伟大、悠久、文明、仁义、道德!
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下本文的关键词——留裤。
裤 ,繁体为褲,音kù,【名】,形声。从衣,库声。本义:裤子。古指套裤,今为成人满裆裤及小儿开裆裤的通称。同本义。大清律例中[留裤]的“裤”指的则是内裤(其义同“裈”),具体的例子如清袁枚《新齐谱》卷十六中记载的“全姑”一案:
某县有个年方十九的姑娘,小名全姑,和邻居叫陈生的男青年要好,被几个无赖瞧见,因为陈生家庭富有,所以就勒索要钱。县里的捕快听说后,也来勒索,陈生执意不肯,捕快立刻就把两人带到县衙门问“和奸”之罪。那个县新任知县自认为是理学名士,认定这是伤风败俗的大罪,先要皂隶打陈生大板四十。全姑心疼陈生,哀嚎大哭,不惜以自己的身体挡住陈生的臀部。知县瞧见后大怒,认为是小瞧朝廷命官,于是又判全姑大板四十,皂隶们把全姑拉下来后,暗地里怜惜全姑,尤其是看到全姑酮体娇柔,臀部粉白,不忍心重打,而且陈生家里也给皂隶不少杖钱,所以打得不算重。县令觉得还是不解气,判令剪去全姑的头发,脱掉她的弓鞋,摆在案台上令众人观之,后又将全姑发官卖。案子结束以后,陈生十分想念全姑,托人出面买下全姑,转送到陈家,仍打算和全姑成婚。没有到一个月,皂隶们又来勒索,在路上不停的喧嚷,传到了知县耳中。知县更觉得这对男女是先奸后娶,无耻之尤,严令捕快再次把这两人抓来再治罪。全姑知道自己免不了挨打,预先在内裤里塞了些棉花、草纸(妇女受笞杖刑允许穿内裤),想少受一点痛苦,知县远远望见全姑下身鼓起,问她是什么东西,全姑十分惶恐,于是县令亲自下堂监视,自己用手剥去全姑内裤,**受刑。陈生上前哀求阻挡,知县更是怒不可遏,先将陈生掌嘴数百,再决大板四十。陈生抬回家后一个月后就死了,全姑被打成重伤,后来被卖到外乡的一个富家公子为妾。当地一位过去和知县有交情的举人到衙门当面责问知县:“我昨天到你的县里,听到你杖打堂下的人,我以为是罪大恶疾的强盗,所以到阶下观看,不料看到一个美丽的女子被剥光了衣服在受杖,那女子因为疼痛而臀部隆起,像一堆白雪,但是一经你的四十大板,就成了烂桃子的颜色。她们两情相悦,自愿结为夫妻,你这么大动干戈是为什么呢?”知县说:“全姑美貌,不打她人会说我好色;陈生有钱,不打他人会说我得贿。”那人说道:“为民父母,以他人皮肉博自己名声,这难道是正人君子所为吗?你一定会得到报应的!”从此和知县绝交。几年后这知县升任松江知府,有一天,坐在公馆,刚刚吃完午餐,他的仆人见到一个少年从窗外跳入,用手拍了他三下,知县当即就觉得疼痛难忍,第二天请来医生,医生一看就说:“不行了,已成烂桃子颜色了。”那知府吓得昏死过去,十天未到就一命呜呼,和陈生受杖后卒的时日正好相等。正如故事中举人所说的:“为民父母,以他人皮肉博自己名声,这难道是正人君子所为吗?你一定会得到报应的!”何况又对一个身体嫩白如雪的无辜女子如此狠毒,遭到报应正中人怀。世人拍手大快。
上例中的“留裤”指的即是保留内裤,对此也有记载为「奸罪去衣留裈,余罪单衣决罚」的,如《杖臀全刑》中就用了此说,并解释道:“裈”就是贴身的小裤,也就是说女子犯奸,必需脱下裙子,只留贴身的小裤接受笞打,这条律文的原因是「以其不知耻而耻之」。笞刑是教刑,女子若是不知耻而犯下了奸罪,就必需接受这种充满着羞辱性的脱裙子打屁股的处罚,借以教育犯错的女子要知羞耻。
下面,就再为大家介绍下“裈”字。
裈,繁体为褌,音kūn,【名】,古代称裤子:裈裆。又作裩。满裆裤。以别于无裆的套裤而言。如裈衣,即指内衣裤。
另,还有记载为“留朡”的,朡即内裤。如《中国文明的秘密档案》中写道:
有的妇女犯了罪,根本可以不受惩罚,因为她们是男人的附属品,可以有自己的男人代为受刑。这应该算是对女子行刑的一个极端。古书中关于“妇人不著械” “妇人无肉刑”的说法也有很多,体现出法制的“德”的一面。就笞杖刑罚而言,对妇女也是有照顾的,而改用鞭背,对于犯奸罪的则采取脱裤留朡(内裤)的方法。而且,对这类不得不施以笞杖的女犯,行刑者也多半会比较宽容,怜香惜玉之心怕是天生的。
有朋友看完第一部分,可能会说:俞樾并没有说妇人去衣受杖始于明代,只是说明初开始成为“定制”,不至于说成“栽赃”这么严重吧?
答曰:本文指出俞老夫子说“妇人从明朝开始裸臀去衣受杖”是不确切的,至少在元朝就是臀部受刑~
以下是引用 yesk 在 2010-11-8 16:39:00 的发言片段:
其实,妇人受杖去衣至少在宋朝已经有了的。
首先是明朝著名的社会小说《金瓶梅》,里面有多次的对妇人去衣行杖的事情。该小说虽然是以宋朝的事来影射明朝,但元朝才短短不到百年,行政法制结构基本是搬宋和金朝,断不可能自己突然搞个妇人去衣行杖出来(蒙古人当时可不会什么“以其无耻耻之”);况且明朝建制后若“妇人去衣受杖”是元朝首创,明肯定会废止以示自己比元仁义有礼,所以去衣行杖至少宋已经有了,然后元继承,明清也是按惯例行事。另外明朝公案小说《包公案》也有包拯多次把犯奸罪的妇人判罚去衣受杖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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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宋律里无妇人去衣受杖的条目;再者,成书于后世的小说是不足为宋时事实的凭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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