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笞杖刑的废除_crane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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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回

今年1月,在广东省人代会上,有代表建议引进新加坡的“鞭刑”,以达到对刑事犯的威慑效果,曾引发相关热议。其实,在我国古代,笞刑、杖刑曾经名列“五刑”而延续千年,直至清末才正式废除。
 记者因曝清政府丑事被“杖毙”
 
 1903年,天津《新闻西报》上刊登的一份《中俄密约》引起舆论哗然。这是当时清政府正与俄国密商的丧权辱国条约内容,尚未签署,却已经被媒体披露。其泄密者是一位名叫沈荩的记者。
 
 清政府很快就将沈荩抓获。但是有关如何处置沈荩,稍微有一点难办。
 
 当时正逢阴历六月,是光绪皇帝出生的月份,称为“万寿月”,而且也正逢慈禧太后的生辰庆典,按照惯例不宜行刑。但是恼怒的慈禧依然下令将沈荩“斩立决”。不过,由于《中俄密约》已经由媒体广布民众所知,若公开将沈荩处决会激起民乱,再加上行刑对“庆典”不利,慈禧于是将“斩立决”改为“杖毙”。
 
 7月31日,刑部遵旨动刑,但是沈荩身体强健,一连行刑四个小时依然神志清醒,最后哀求行刑者用绳索将其勒死。
 
 笞杖刑在《大清律例》中是一种常用刑,杖毙莫过于其中最为残忍的一种。
 
 仅仅一年之后,1904年就有人提议,要将笞杖改为罚金,废除笞杖刑的序幕正式拉开。
 
 张之洞参与奏请废酷刑
 
 其实,早在1901年,两江总督刘坤一与两湖总督张之洞在第一次奏请变法事宜的时候就提出,要废除凌迟、枭首、戮尸三项酷刑,同时还建议把笞杖刑酌量改为羁禁,实际目的是要取消笞杖,只是不敢明说而已。
 
 他们两人的建议很快得到恩准,刘坤一、张之洞奉命与刑部一起删改《大清律刑》。不过,这次修改只是一些小修小补,并没有对原本的律法起到伤筋动骨的作用。
 
 张之洞深知变法的重要性,也深知应该让专门的法律人才来进行律法改革。此后,张之洞多次上书慈禧太后,要求修律,并举荐自己看中的人才。
 
 1902年5月,慈禧终于采纳了张之洞等人的推荐,派沈家本和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
 
 从此变法修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沈家本是浙江人,在中国法律近现代化中占有重要地位。他曾经任天津、保定知府,“熟知中西律例”。伍廷芳则是清代著名的外交家,当时正在美国出任大使。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杖刑
 
 不过,慈禧太后并不在意修律这件事,既不批经费,也不问进度。一直到两年之后,出始美国的伍廷芳回国,沈家本和他两人上奏修律事宜,这才申请到了3万两白银,为修律而建立的修订法律馆才正式开馆。
 
 1905年,沈家本先建议将《大清律例》中344条已失去现实意义、重复或与其他律例冲突的条例删除,同时沈家本与伍廷芳又联名建议,删除其中最为残酷的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缘坐这些酷刑,并将杖刑改为罚金。
 
 经过删改,沈家本拟定了《大清现行刑律》。“这本其实不能算是刑法,因为当时清代的法律没有单独的刑法、诉讼法,都是混在一起的,被称为‘律’。当时他只是从里面剔除了诉讼的一些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修律大臣沈家本》作者蔡小雪对本报记者说。
 
 沈家本打算将《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使用,同时还拟订了《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等十几部法典草案。
 
 但是1910年5月正式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其实没有真正的得到执行。
 
 废除笞杖的意见比较统一
 
 沈家本之后又拟订了《大清新刑律》,这是完全不同于以往的一部新型律法。“它完全是西方的法律体系和框架。”蔡小雪对本报记者说,“它有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
 
 《大清新刑律》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中国传统的“笞、杖、徒、流、死”的“五刑”被新制定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所替代。
 
 其中有关于废除笞杖刑的条文,并没有得到极大的反对。“因为废除酷刑还有笞杖刑的观念在当时还是比较统一的,所以这些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异议。”蔡小雪对本报记者说。
 
 早在明代,就已有官员开始建议少用廷杖这种残酷的刑罚。清末能够认识到这一点的人更加多。提出过“师夷长技以制夷”的魏源在《海国图志》中就提到英国并无笞杖刑罚。而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提出用鞭刑来代替笞刑,以减少对受罚人的侮辱程度。
 
 《大清新刑律》在条文中虽然废除了笞杖刑,但是还留了一点余地。在后面有五条暂行章程,其中提到有关笞杖规定:其笞杖虽不入正刑,仍以竹板,以备刑讯之用。笞杖废除但是仍旧保留了竹板等刑具。
 
 但新律法刚颁布就夭折
 《大清新刑律》虽然在废除酷刑和笞杖上没有引起太大异议,但是沈家本的法律进程还是遇到了极大的阻碍。沈家本在草案中还有禁止刑讯,削减死罪条款,改进死刑执行方式(改为在封闭的围墙里进行)等建议。
 
 《大清新刑律》的草案当时要交由资政院审议通过。这个法典草案引发了朝廷内的剧烈争论。“主要的争议在于‘礼法之争’,比如草案废除了传统的很多基于礼教而设定的罪名,废除了‘十恶’,未婚妇女与人通奸无罪,亲属之间互相侵害行为同等处刑等。这些都受到了那些‘礼教派’们的反对。”蔡小雪对本报记者说。
 
 即使当时极力推荐沈家本的张之洞也表示激烈反对。等到1910年草案正式提交资政院通过时,张之洞虽然已去世,仍有103名议员提交反对意见。
 
 不过,最终,《大清新刑律》仍旧以多数票通过,并在1911年1月由清廷下诏宣布颁布。
 
 但是沈家本却成了很多人眼中的“礼教罪人”,受到官员的弹劾。“最后没办法,他就只好辞职了。”蔡小雪说。
 
 沈家本在《大清新刑律》公布后不久后即辞去了修订法律大臣与资政院副总裁的职务。
 
 “其实这部《大清新刑律》根本就没实行,因为没多久就发生了辛亥革命。”蔡小雪说。
 
 虽然这部法典最终夭折,但却在中国法律近代化中占有重要地位。“之后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刑法基本上都是援用了《大清新刑律》。”蔡小雪说。
 
 辛亥革命以后,就任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明令指示,《大清新刑律》除关于帝室罪全章及关于内乱罪的死刑难以适用外,其余均临时援用。
 
 孙中山同时还下令禁止刑讯和体罚。在1912年3月11日下达的内务、司法两部的通饬令中说:近世各国刑罚,对于罚人或夺其自由,或绝其生命,从未有滥加刑威,虐及身体,如体罚之甚者。……夫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为此令仰该部速行通饬所属。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
 
 然而,笞杖的废除并非一帆风顺。
 
 废除笞杖也曾几起几伏
 
 不久,袁世凯复辟帝制,解散国会,废除《临时约法》。1914年,又颁布了《徒刑改遣条例》。其中规定,凡被判处五年以上徒刑的内乱,外患,防害国交,强盗等罪,一律发遣到黑龙江,吉林,新疆,云南,贵州等边远地区,并编入当地户籍。这等于是恢复了原“五刑”中的“流刑”。
 
 当时,梁启超任司法总长,提议改良司法计划。清末虽然废除了刑讯,但没有建立起新式监狱体系。监狱人满为患,梁启超出于疏通监狱的考虑,要求适当恢复笞杖刑罚,将轻刑犯酌情处以笞杖,免去囚禁之苦。
 
 以“疏通监狱”为理由恢复笞刑,看起来似乎很合理。
 
 梁启超的条陈很快得到袁大总统的赏识,司法部就此拟订了《易笞条例》十一条。
 
 《易笞条例》中规定,凡犯刑律奸非、和诱、盗窃、赌博、吸食鸦片、欺诈取财等罪,应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被折罪为监禁的,只要是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男子,即可易以笞刑。一日刑期折笞两下。也就是说,一日刑期可以换打板子两下。
 
 《易笞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笞刑用的刑具“笞”用竹板做成,刮平竹节,长三尺五寸, 大头宽一寸三分,小头宽八分,重量不能超过十二两。而且在行刑的时候,只能打臀部,不能打腰、背、手足之处。这与之前的笞杖相比,明显要轻了许多。
 
 《易笞条例》还规定:行笞先由医师对犯人进行诊视,出具堪受笞刑证书;犯人体格不能一次承受完笞打的,可分两次进行;官方如违规擅用笞刑致人死命,则以渎职罪论处。 
 
 虽谓“易笞”,但犯人在笞刑执行前的时间里,还是要关在监狱里面。这实际上是一罪二罚, 犯人既处笞刑又受监禁。对于“疏通监狱”其实并没有收到什么显著的效果。
 
 1916年3月,在讨袁声浪中,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6月去世。《易笞条例》也被之后接管的北洋政府正式废除。
 
 但是,这种延续了千年的“五刑之一”自有它的生存道理,即便是从法律条文中删除,依然有很多人不习惯它的消失。
 
 辛亥革命以后,山西有一位曾经做过县官的清朝遗老,因为反对废除笞杖,有一天,居然带着家人抱着棍杖来到曾经的县衙里,自己除下裤子,命令家人棍棒相加。打完之后,老先生爬起身,口中说着痛快,并对周边围观的人们说,到今日才知道王法威严。
 
 梁启超在后来能够提议推行《易笞条例》,也是有着这样的群众基础的。
 
 不过,笞杖刑1916年被北洋政府命令废除之后,虽然也曾经有军阀习惯使用,比如曹锟就有随便打人军棍的习惯。然而从法律条文上,它再也没有机会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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